1.配合勞動部於103年度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(原勞動安全法),教育部特依照學校環境而另於104年2月26日訂定【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】,以規範校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。
2.請各教學單位詳閱規定,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各項教學事宜,以維師生教學安全及健康,謝謝!!

【關於學生部分之法規重點】

1.學校對進入實驗、實習場所學習之學生,應視場所特性,訂定訓練計畫並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。
2.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提供學生進行學習時,應有具操作資格之教師或教學助理親自操作予以指導。
3.學校應對使用化學品之學生提供必要安全衛生及保護措施。
4.未滿十八歲之學生進行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操作學習,應有具資格之教師或教學助理親自陪同進行操作並予以指導。